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準確獲取淄博市特殊教育中心辦學信息,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校園,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編制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學校信息
(一)主動公開學校信息的分類、范圍和編排體系
本單位在職責范圍內,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各類政務信息:
1.學校概況
主要包括:基本簡介,辦學性質、主管部門、辦學地點、聯(lián)系方式、辦學規(guī)模、辦學條件、辦學特色、師資水平、榮譽獎勵、歷史沿革。領導信息,領導班子成員、姓名、職務、簡歷、分工。機構設置,管理機構名稱、職能、聯(lián)系電話。規(guī)章制度,學?,F(xiàn)行有效的學生管理、教師管理、財務管理、教學管理、考試管理等方面的規(guī)章制度。
2.規(guī)劃統(tǒng)計
主要包括:規(guī)劃計劃,學校綜合、專項發(fā)展規(guī)劃;學校學年度(或學期)工作計劃或重點工作任務;各項規(guī)劃、計劃、任務的執(zhí)行情況、完成情況。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在校生數(shù)據(jù)、教師數(shù)據(jù)、辦學條件數(shù)據(jù)等。
3.財務信息
主要包括:預決算信息、采購信息、收費信息等按規(guī)定需要公開的各項財務信息。
4.招生錄取
主要包括:招生信息,招生范圍、招生計劃、招生程序、招生條件、咨詢電話、救濟途徑等;錄取信息。
5.教育教學
主要包括:教學信息,教學計劃、教學活動等信息。教材教輔,教科書和教輔材料選用、使用目錄信息。教研信息,教學研究活動、成果等信息。
6.教師管理
主要包括:教師招聘,本校的教師招聘計劃;擬聘用人員名單等。評先樹優(yōu),教師縣級(含)以上各類評先樹優(yōu)、表彰獎勵的擬推薦人員名單。
7.學生管理
主要包括:學生資助,適用于本校的學生資助政策、申請指南等。評先樹優(yōu),對學生縣級(含)以上各類評先樹優(yōu)、表彰獎勵的擬推薦人員名單。
8.體育美育
主要包括:體育評價、美育評價、勞動教育。
9.校園安全
主要包括: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等。
10.信息公開咨詢指南
11.主要包括:學校接受信息公開咨詢的電話號碼、接受咨詢的時間,接受書面咨詢的通信地址、郵政編碼等信息。
12.其他
主要包括:其他應該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形式
1.淄博市特殊教育中心官方網(wǎng)站。
2.其他:班會、家長會、家委會等。
(三)公開時限
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務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本單位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務信息。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外,一般不提供需要對現(xiàn)有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政務信息。
(一)申請接收渠道
1.當面提交
受理機構名稱:淄博市特殊教育中心。
辦公地址:淄博市高新區(qū)四寶山尚莊寶鑫路10號 。
辦公時間:8:00-11:30,14:00-17:00(節(jié)假日除外)。
聯(lián)系電話:0533-7868390。
2.信函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郵政寄送方式向本單位提交申請。
受理機構名稱:淄博市特殊教育中心。
通信地址:淄博市特殊教育中心(收),同時須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郵政編碼:255000。
(二)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表應準確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獲取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所需信息內容描述應當指向明確,建議詳盡提供所需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當面申請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郵政寄送提交申請的,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4.收費標準
本單位依申請?zhí)峁┑男畔?,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魯政辦字〔2020〕179號)收取信息處理費。
(三)申請辦理的有關說明
本單位對收到的信息公開申請,將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分別作出處理和答復。
1.對于符合《條例》申請要求的,按《條例》第三十六條作出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單位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務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2.辦理期限:本單位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3.申請不符合《條例》《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向當事人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指引其向相關單位咨詢或按其他有關程序辦理。
三、不予公開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信息,不予公開。
2.本單位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